日前,哈爾濱市紀委監(jiān)委對哈爾濱企業(yè)信用融資擔保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王莉違反政治紀律,轉移、隱匿證據(jù),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和明顯超出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接受管理服務對象提供的美容服務;違反廉潔紀律,違規(guī)從事營利活動,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設立“小金庫”并違規(guī)使用“小金庫”款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套取公款用于其個人家庭支出和消費,涉嫌貪污犯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融資擔保、業(yè)務承攬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規(guī)決定為他人辦理貸款擔保,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涉嫌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犯罪。

  王莉身為黨員領導干部和國家工作人員,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處心積慮轉移隱匿證據(jù)、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違規(guī)收受禮金,違規(guī)接受私營業(yè)主提供的美容服務;官商不分,違規(guī)從事營利活動;生活奢靡,套取公款供個人高額消費;毫無紀法底線,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融資擔保等方面牟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嚴重擾亂金融市場秩序,給國家造成巨額損失,其行為已嚴重違紀違法,并涉嫌貪污、受賄、濫用職權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十九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jù)《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guī)定,經哈爾濱市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決定給予王莉開除黨籍處分;由哈爾濱市監(jiān)委給予其開除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王莉簡歷

  王莉,女,漢族,1963年7月生,黑龍江哈爾濱人,1979年9月參加工作,1989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哈爾濱工業(yè)大學工商管理專業(yè)畢業(yè),在職研究生學歷,工商管理碩士,教授級高級政工師。

  1979.09—1985.09 哈爾濱搪瓷廠工人、核算員、團委干事

  1985.09—1987.09 哈爾濱大學管理工程系經濟管理專業(yè)(干部專修科)脫產學習

  1987.09—1993.02 哈爾濱搪瓷廠團委書記

  1993.02—2000.12 哈爾濱搪瓷廠銷售科長、銷售公司經理(其間:1995.12—1999.12哈爾濱師范大學政治教育專業(yè)在職大學學習)

  2000.12—2001.05 哈爾濱搪瓷廠副廠長

  2001.05—2008.12 哈爾濱天路日用金屬制品總公司經理,哈爾濱搪瓷廠、哈爾濱制鍋總廠廠長

  2008.12—2012.07 哈爾濱市企業(yè)信用擔保中心主任(2009.03正處級)

 ?。?007.12—2010.04哈爾濱工業(yè)大學工商管理專業(yè)在職研究生學習,獲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2012.07—2013.08 哈爾濱市企業(yè)信用融資擔保服務中心主任

  2013.08—2018.01 哈爾濱市工業(yè)和信息化委員會副局級干部、市企業(yè)信用融資擔保服務中心主任

  2018.01—2019.01 哈爾濱市工業(yè)和信息化委員會黨組成員、市企業(yè)信用融資擔保服務中心主任

  2019.01—2020.07 哈爾濱市工業(yè)和信息化局黨組成員,市企業(yè)信用融資擔保服務中心主任

  2020.07—2021.09 哈爾濱市企業(yè)信用融資擔保服務中心主任

  2021.09—2022.08 哈爾濱企業(yè)信用融資擔保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2022.08 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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